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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生育保险>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

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4 22:04:43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现就生育保险医疗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办法,按120个病种分别确定最高限额标准(附件1)。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或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简称“特需目录”,附件2)的医疗费,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由职工负担。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超过限额标准或超出“三个目录”和“特需目录”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应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否则,费用由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承担。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单病种结算生育医疗费,其中生育医疗费低于限额标准90%的,据实拨付;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90%以上的,按照限额标准拨付。
二、建立新病种核准制度。今后新出现的病种,由医疗服务机构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并确定最高限额标准,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要求实现微机联网和网上确认、网上结算,同时上传具体费用明细(不包括婴儿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执行。青劳社[2003]2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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