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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失业保险>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2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20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4 22:12:26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效应,杜绝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套取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⒈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严把“受理、公示、审核、验印”关。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核实是否属于发证范围,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服务机构结合个人档案复审申办人员信息,严格审核办证;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区、街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工作指导和验印管理,确保《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准确无误。
⒉《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无加盖钢印的《再就业优惠证》一律无效,《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失业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证件有效期限,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⒊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对在公益性、协警员、协理员岗位及领取两项补助的协保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区(市)、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
⒋《再就业优惠证》应妥善保管,证件遗失后应由本人登报声明免责,同时提出申请,说明本人已享受优惠情况,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发证证明,持发证证明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规范税费减免程序,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⒈严把登记审查关。对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本着一人一证一照经营的原则,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⒉严格营业执照注销及变更约束机制。对申请注销、变更营业执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持证人员的注销、变更请求,办理相关手续。对注销后重新申办执照的,要进行严格审查,与原享受优惠期限合并计算不超过3年,不得重新计算优惠时限。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债权债务没有清理完毕,不得重新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⒊对用人单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劳动合同等有关材料,按照企
业安置失业人员的实际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依法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严格审核免税申请和《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后,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免税。
三、加强各部门协调运作,建立信息交流与协查制度
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通过互联网、传真、邮件等方式保持信息互通。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新增办证人员名单及注销《再就业优惠证》情况定期向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工商部门要将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营业执照、减免费人员名单及减免金额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税务部门要将受理减免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名单及减免税额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通过信息交换与联系配合,使各部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和享受税、费减免等情况。
⒉建立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人进行联合检查,对发现“人照不符”、租借、非法转让、涂改《再就业优惠证》骗取优惠扶持和资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经查实违规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注销《再就业优惠证》,并予以收回,工商、税务等部门责令其补缴税费。
四、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
⒈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管理负责人、经办人、受理人负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作中,由于经办人员调查不细、把关不严或优亲厚友,协助申请人作假等行为,要严格过错追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造成上访。对工作不利或不负责任造成上访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⒉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自上而下的督查制度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要在注重政策宣传和依法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强化对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人员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基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要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的作用,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共同监督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⒈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失业人员充分了解和运用政策。各级各部门要经常深入街道社区、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及时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公布政策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⒉各有关部门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员享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信息。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就业的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详细注明持证人员的就业时间、就业方式、就业单位名称、经办人等内容,并加盖经办单位印戳。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吸纳失业人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印戳,并定期返回劳动保障部门一联备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各项减免税、费手续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填写减免税、费的时间、名称、经办人等内容,并加盖经办单位印戳,确保共享信息的畅通。
 
 
○○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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