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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06]150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4 22:14:22

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支)行,青岛市商业银行,市农联社,各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青岛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青岛市财政局筹集,专户存储于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青岛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运作,担保费按贷款本金的3%收取,费用从青岛市促进就业资金列支。
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弥补。青岛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担保。
二、小额担保贷款范围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有固定经营场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员和本市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都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一)个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二)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5—2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1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吸纳失业人员以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且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采取前6个月按月付息,后18个月按月还本付息方式还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按期还本付息者,期满还款后,可申请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四、贷款贴息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及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对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零售商店、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五、反担保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依法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或保证人担保。其中,抵押房屋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保证人担保可以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下的(含7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含14万元),需2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3人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六、贷款提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提报材料
1、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报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4)反担保证明;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申请人需提报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和《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贷款申请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5)项目可行性分析及还贷能力报告;
6)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反担保证明;
8)验资报告
9)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1、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附表1)。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确认其是否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申请人持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区就业服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的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抽查工作,并对微利项目进行认定。
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申请人,贷款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附表2)。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8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的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抽查工作,并对微利项目进行认定。
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申请人,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持相关材料到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附表3)。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
2、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的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贷款申请人、保证人办理反担保手续。
3、贷款申请人持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经办银行同意贷款的,申请人和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同意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七、贷款贴息程序
(一)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二)经办银行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的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并附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贷款发放凭单和明细表等。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还款日期等内容。
(三)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其提报的材料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单位支出拨款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料,汇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到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办理结报手续,将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四)经办银行应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八、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经办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失业人员创业。
(一)人民银行责任:
指导承贷银行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督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督承贷银行按照担保基金余额5倍发放贷款。
(二)承贷金融机构的责任:
按规定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审查,严格按照担保基金1:5比例放贷,并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按区、街道办事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月后5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附表4、5),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况。
(三)财政部门责任:
负责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进行监管。
(四)劳动保障部门责任: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各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抽查不低于20%,对申请人创办企业逐一核实反担保;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并负责担保基金代偿借款的起诉追缴工作。
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合伙经营实体或吸纳失业人员的小企业的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审查工作,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报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核实,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指导填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考察贷款项目、核实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推荐,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服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登记台账,定期走访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生活情况,积极进行贷款催收工作。
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激励机制
为加快信用社区建设,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按照贷款回收情况,对区、街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对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含90%),低于95%的,按当年贷款回收额的1.5%奖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含95%),低于97%的,按当年贷款回收额的2%奖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7%以上(含97%)的,按当年贷款回收额的3%奖励。奖励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对贷款回收率低,担保基金代偿达到贷款发放额20%的区或街道,停止办理贷款业务,督促追还代偿贷款,贷款回收率达到80%以上方可恢复贷款发放。各区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情况纳入促进就业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五市三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条件的区市可将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和库区农村劳动力纳入贷款扶持范围。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青银发[2003]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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