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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里实习不慎切断手指 学生最终获赔8万元

来源:船长网络搜集|点击(0次)|时间:2009-03-28 10:36:09

  城阳一家职业学校的学生刘某被学校安排到某公司实习,没想到在工作中手指被切断3根,经过鉴定构成8级伤残。刘某向实习单位索要赔偿时,单位却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某将实习单位青岛某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刘某获赔近8万元。 

  2007年4月,在城阳区某职业学校读书的刘某面临毕业,依据学校规定将给毕业生安排实习单位。在学校的安排下,他进入青岛某电子公司的工厂实习,担任的是剪板机的操作工作,公司每个月出报酬700余元。

  同年6月30日,就在他操作剪板机生产时,不小心右手3根指头被剪板机切断。刘某随后被送到医院,并到 401医院进行了手指的再植术,但是由于伤势过重,经过手术治疗还是造成了残疾,被鉴定为8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我是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受伤的,公司应该给我赔偿。”刘某认为。但是,事情并不像刘某想象得那样,他向公司提出索赔后,被公司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

  无奈之下,刘某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电子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近10万元。刘某认为,他尽管名义上是实习,但是自己承担的是正常工人的工作,而且公司每个月给他700元的工资,既然发给工资,双方就应该存在劳动关系。

  城阳法院审理此案时,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他们不应该赔偿,刘某应该向学校索赔。“公司和刘某只是实习关系,给的工资也是实习费用,国家并没有法律规定我们应该承担责任,而且我们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是刘某所在的学校安排他来实习的,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看护的义务 ,应该承担责任。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学校的确负有管理责任,但是公司和刘某之间因为支付了劳动报酬,说明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了,在刘某受伤害这件事情上,学校和实习单位均应该赔偿。但是本案审理中刘某始终不同意追加学校为被告,只主张实习单位赔偿,这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青岛某电子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近8万元。

  事后,电子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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