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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与替代率分析【佚名】

来源:船长网络收藏|点击(0次)|时间:2009-04-23 23:32:13

在养老保险中,替代率是目标,缴费率是手段,一定的缴费率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替代率。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替代率(现有缴费水平应当实现的替代率)远远高于待遇替代率(制度规定的待遇计发办法所能够实现的替代率),如果制度正常运行,不应当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问题。养老金支付出现一定的缺口是由于历史因素造成的,以降低现行替代率为导向的改革是缺少理论根据的。

2005123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明确指出,在养老保险基金方面要“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近三年(2002-2004)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在2002年、2003年均出现当年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少于当年支出的养老保险金数额的赤字情形(不包括当年的财政补助),2004年当年收支基本平衡。由于养老金出现收不抵支的问题,便出现了多种改革呼声。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待遇水平过高,应当降低个人账户的替代率,由现行月发放标准的1/120降到1/180等。还有人提出,目前缴费基数偏低,应当减少基础养老金的比例,完全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挂钩等。分析不难看出,这些观点集中到一点就是:认为人们缴费缴得少了,从现行养老制度中领取得多了,应当在现行缴费率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以平衡资金缺口。人们不禁要问,是制度设计出现了问题?还是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向何处去?这是摆在人们面前的、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要正确评价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及其运行效果,有必要对“制度设计的缴费率”与“实际运行的缴费率”、“制度设计的替代率”与“实际运行的替代率”、“缴费应当达到的替代率”与“待遇计发办法所能够达到替代率”等范畴进行分析,以便为正确评价和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理论借鉴。

一、缴费率与替代率的关系模型

缴费率与替代率之间的关系,在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条件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现收现付制下的关系模型

 

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代际供养制度,其特点是年轻人缴费,老年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与个人缴费相联系。在现收现付制条件下,有以下公式:

缴费率=(平均养老金/职工平均工资)×(退休职工人数/缴费职工人数)=替代率×代际负担系数

如果C表示缴费率,用B表示替代率,D表示代际负担系数,缴费率与替代率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C=B×D……(1

B=C÷D……(2

(二)基金积累制度下的关系模型

基金积累制是指劳动者个人设立基金账户,按照既定的缴费比率逐月缴费,缴费本金和收益形成个人账户基金,退休待遇同个人账户基金规模紧密联系的一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在工资增长率g等于基金增值率,有以下公式:

C=B×(m/n)……(3

B=C÷(m/n)……(4

C——缴费率

B——替代率

m——退休后的余命,即领取年限

n——缴费年限

m/n——自我负担系数

如果基金增值率与工资增长率不相等时,需要引入增长每当g/r(工资增长率/基金增值率),有以下模拟公式:

CB×(m/n)×(g/r)……(5

BC÷(m/n)÷(g/r)……(6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与替代率关系分析

中国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精神确立的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二是试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根据2005123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确立的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在这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既有现收现付制的因素,又包含基金积累的成分。

(一)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参数

分析表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参数如下(部分数据为经验数据):

1)缴费率C=20%+8%=28%

按照中国现行缴费政策(尽管各个省市区可能有所不同),用人单位缴费为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为缴费工资基数的8%,合计缴费率即供款率=20%+8%=28%

2)目标替代率B=60%

3)代际负担系数D=1/3。根据历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8年到2004年的代际负担系数分别为0.320.320.300.310.320.330.33,因此,自1998年以来,就全国均水来看来,大致是3位缴费职工负担1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4)自我负担系数(m/n)表现为现实的自我负担系数、现行制度规定的自我负担系数和试行制度规定的自我负担系数三种情形。

现实的自我负担系数=现实的平均余命/正常的缴费年限=16/32=0.5。根据中国目前的就业政策和退休政策,参加工作的年龄在23岁左右,男退休年龄60岁,女退休年龄50岁(女干部为55岁),估计平均退休年龄55岁,这样估计正常缴费年限为32年,而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大致为16年(根据李珍主编的《社会保障理论》230页的数据测算),此时的自我负担系数为16/32=0.5

现行制度规定的自我负担系数=制度规定的平均余命/正常的缴费年限=10/321/3。因为待遇计发办法规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说明制定规定的平均余命为10年。

试行制度规定的自我负担系数=制度规定的平均余命/正常的缴费年限=170/12/320.4。因为待遇计发办法规定,55岁退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等于(170/12)年,即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为170/12,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32年,因此,试行制定规定的自我负担系数=170/12/320.4

5)工资增长率g=10%。根据历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8年到2004年的工资增长率是7.2%13.1%11.4%15.2%15.5%12%10.5%,扣除物价因素,估计在10%左右。

6)基金增值率r=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1998年到20041年期的银行存款利息率分别为5.22%4.77%3.78%2.25%1.98%2.25%,估计基金增值率为4%左右。

7)增长系数(g/r=10%/4%=2.5

(二)制度设计的缴费替代率与待遇替代率测算

制度设计的缴费替代率,简称为制度缴费替代率,是指按照制度规定的缴费率缴费时所应当实现的养老金替代率。制度设计的待遇替代率,简单制度待遇替代率,是指现行待遇计发办法所能够达到的替代率。将缴费替代率记作T1,将待遇替代率记作T2

测算一:假定某职工23岁开始缴费,缴费32年,55岁退休,余命16年,缴费率28%,缴费工资基数等于上年在岗职工工资,并采用现实的增长系数(g/r=10%/4%=2.5的经验数据

1)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

制度缴费替代率XZJT1

=现收现付替代率+个人账户基金替代率

=代际供养替代率+现实的自我供养替代率

=17%÷(1/3+11%÷0.5÷2.5

=51%+9%=60%

制度待遇替代率XZDT2

=现收现付替代率+个人账户基金替代率

=代际供养替代率+制度规定的自我供养替代率

=20%+11%÷(1/3)÷2.5

=20%+13%=33%

制度缴费代替率XZJT1-制度待遇替代率XZDT2

=60%-33%=27%

2)在试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

制度缴费替代率SZJT1

=现收现付替代率+个人账户基金替代率

=代际供养替代率+现实的自我供养替代率

=20%÷(1/3+8%÷0.5÷2.5

=60%+6%=66%

制度待遇替代率SZDT2

=现收现付替代率+个人账户基金替代率

=代际供养替代率+制度规定的自我供养替代率

=32%+8%÷0.4÷2.5

=32%+8%=40%

制度缴费替代率SZJT1-制度待遇替代率SZDT2

=66%-40%=26%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试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每缴费1年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由于本例中假设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32年,因此,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即代际供养替代率为32%

两种制度下的测算均表明,在现实的工资增长率和基金增值率的条件下,缴费替代率大于待遇替代率26%左右,说明制度设计本身已经留出了巨大的支付空间,在制度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应当出现养老金收不抵支的情形。同时表明,在工资增长率高于基金增值率的情况下,所能实现的替代率明显下降。

(三)实际运行的缴费替代率与待遇替代率测算

制度设计的缴费率不等于现实的缴费率,制度设计的替代率不等于现实的替代率。实际运行的缴费替代率,简称实际缴费替代率,是指在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缴费率所应当实现的替代率。实际运行的

待遇替代率,简称实际待遇替代率,是指制度实际运行中达到的替代率。

1.实际缴费率测算

历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大致是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照此数据推算,实际缴费率=规定缴费率×0.8=28%×0.8=22%

2.实际缴费率条件下所能实现的替代率

根据以上测算,将职工实际缴费系数(实际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平均工资)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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