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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问答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6-18 07:49:22

1、国家和省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具体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18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下调50%,不够18个月的下调30%;二是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不低于12个月以上待遇的,可以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缴费比例。


2、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的险种有哪些?

共涉及三项险种,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上级规定,我市医疗保险费因滚存结余不足支付12个月,不符合降低费率条件。


3、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自2009年4月起执行,至2009年12月结束。


4、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对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


5、区(市)级统筹地区如何执行降费政策?
区(市)级统筹地区在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规定月份的条件下,统一按照市级统筹地区降低费率的险种、额度和时间执行;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规定月份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具体降低费率意见。区(市)级统筹地区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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