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国内在职人员的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公发[2007]48号)及国家有关政策。
二、引进国内在职工作人员的范围
1、按照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要求,我市企事业单位(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拟引进的国内在职人员,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
(4)在市内四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
2、经市批准的其他特需人才。
三、引进国内在职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请调报告(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被调人的基本情况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干部《流动调配登记表》;
2、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被调人现实表现材料;
3、符合第二款第1条第(3)(4)项的,企业单位提供被调人《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专科学历的需连续三年的对帐单);事业单位提供被调人《聘用合同》和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出具的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已办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出具人事代理协议书,未办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需先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5、被调人区(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表;
6、被调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应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学历、学位证书需验证);
7、被调人干部档案。
★注:以上材料经审查无误后,由单位负责组织人事的同志向市人才中心提报《流动调配登记表》和申请材料。
四、凡经青岛市人事局核准调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工作的国内在职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逐项办理:
1、被调人持本人的人事局人事调函、《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户口迁入地的青岛市所在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2、被调人持户口准迁证及青岛市人事局人事调函等材料返回迁出地,到本人调出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和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干部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调出手续;
3、被调人按照青岛市人事局调函规定的时间到青岛市人事局人才中心(海尔路178号)报到,并转移行政关系。报到时必须持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信、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如不能按期报到,调出单位须来函说明情况。青岛市人事局人事调函发出两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4、被调人报到后,持干部关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落户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公安分局地址:
市南分局:广西路37号 市北分局:威海路106号 四方分局:宁化路26号
李沧分局:枣园路26号 崂山区分局:仙霞岭路10号
五、青岛市人事局人才中心引进国内在职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及地址
青岛市人事局
受理地址:同安路189号留学生创业园205A室市人事局人才中心交流处(海尔路178号人才市场)
电 话:88916692 联 系 人:朱峰、赵永康 网 址:http://www.zgqdrc.com
验证中心:海尔路178号市人才市场一楼大厅窗口 电 话:8891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