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办事流程>青岛落户>【开发区】区外人才引进办理程序

【开发区】区外人才引进办理程序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12-23 15:43:54

        一、办理依据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二、人才引进的范围
1、按照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要求,我区企事业单位拟引进的国内在职人员,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1)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2)在开发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
(4)在开发区有接收单位,大专学历且在现单位聘用期满三年的。
2、注意事项:
(1)以上落户条件中规定具有本科或大专学历系指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中专系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2)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后需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3)调动后不会造成人为的两地分居。
三、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流动登记表》(表格可以从青岛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政策一栏打印,如实填写,经单位法人或人事主管签名、签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
3、符合第二款第1条第(1)(2)项的,企业单位提供近期的《招用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如后期和单位续签合同还需提供续签《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第二款第1条第(3)(4)项的,企业单位提供被调人的《招用人员登记表》、连续三年的《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以上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专科学历需提供连续三年的接续卡,由开发区社保中心开具);
5、开发区人才中心需被调人员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如:被调人员的社保编号。
注:以上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接收单位的公章,申请异地调动材料可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同志向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号窗口提报。
四、办理程序
1、提报材料3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提报人持被调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干部商调函(有效期1个月);
2、持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地人事局(人才中心)将档案以机要的形式转至青岛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开发区人才中心自收到档案1个工作日审档合格后,被调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被调人的毕业证、学位证、户籍证明、职称证、女性和随迁子女的调动人员还需出具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持以上材料到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号窗口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5、持以上3、4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开发区户政处开具户口准迁入证明;
6、被调人持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青岛市五市七区除外),持青岛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调令到档案调出地的人事部门开具调出干部介绍信;
7、持户口迁移证和调出地开具的调出干部介绍信到青岛开发区人才中心开具干部介绍信和准保户口证明信,后到派出所落户,回单位报到。
五、友情提示
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流部(rencai.qda.gov.cn) 电话:0532-86887882 传真:0532-86896216详细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支路58号(1、15、25路车到中国人寿保险下车,数码港南100米)
2、青岛开发区公安局户政处地址:管委大楼东,乘1路车到区政府站下,110指挥中心西侧门综合服务大厅。电话:66581136、66581137
3、青岛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厅农贸市场南面)电话:86882209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