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确定自今年1月1日起,提高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待遇。此次调整的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的内容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据测算,对以上项目,此次调整的具体人均数额分别增加150元、90元、65元。按照要求,待遇调整工作将于4月底前结束。据介绍,自2005年起,我省已连续六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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