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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生育保险>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1-06-26 23:53:27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95号)和部、省对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精神,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国家、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征缴标准。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统一待遇标准。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统一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规定标准结算。参保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四)统一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基金财务实行全市统一预算管理。各区、市征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基金设立基金支出专户,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统筹前,五市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市暂不上解,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基金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使用。统筹后,历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仍由五市按规定完成清欠。 
  (五)统一经办流程。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对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流程、服务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六)统一信息管理。市级统筹后,暂利用现有业务经办系统和条件,做好业务经办和医疗费用结算工作。2011年,根据社会保障系统建设统一部署,建设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全面实现与生育医疗机构的联网结算和生育津贴的社会化发放,满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职工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全市统筹、网上结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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