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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认定标准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1-08-08 10:36:04

  (一)认定工伤。根据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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