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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企业员工如何落户?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点击(0次)|时间:2011-12-23 21:23:11

    8月17日,青岛高新区管委印发并开始施行了《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人员落户暂行办法》,符合六项条件其中之一的,就可在青岛高新区落户。同时,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为暂不具备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单位提供服务。

    符合6项条件之一即可

    青岛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含机关考录 、调入人员)、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落户申请的受理工作。其他人员落户按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落户申请单位为在高新区(东至盐场大坝、洪江河、墨水河;南至滩涂、红岛与上马街道行政界线、盐场大坝;西至羊毛沟、盐务公路、河东路、盐务公路、盐场大坝;北至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区北界、盐务公路、河东路、盐务公路)注册登记,并占有土地或房屋等有形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申请落户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三年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取得三级(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且符合当年高级工引进工种范围的高级工;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二级(或技师)、一级(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该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技师和高级技师。

    每月15日前报送材料

    按照人员户籍、档案管理一致原则,单位申报人员落户须与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签订《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人员落户业务,每月15日前将符合落户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备齐后报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

    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上报市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单位为同意落户人员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领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通过网上审签报到后,单位持毕业生《入市落户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领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

    人资中心设立集体户

    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高新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为暂不具备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单位提供服务。拟落户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单位,与高新区人事劳动部门签订《集体户管理协议》,实行统一管理。

    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集体户成员因购房、结婚、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离开工作单位的,须将户口从集体户中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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