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条件:
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小于18周岁)或成年未婚子女可投靠父母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所需材料:
被投靠父母(简称申请方)的书面申请、申请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子女户籍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注意事项:
①如果子女已成年(大于18周岁),需出具未婚证明(男大于22周岁,女大于20周岁的出具)、原系非农业户口的需出具无职业证明。
②若青岛方户主为其他人,户主出具同意其落户证明;
③申请人系集体户口的须出具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系村民的须出具村委会接收证明。
④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人员、出国人员不能办理。
办理程序:
持上述材料,到申请方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由公安分、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