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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社保往青岛转移条件及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2-07-23 23:52:45

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青岛社保转移流程与以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适用范围覆盖全体人员

新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农民工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能退保

农民工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

办理转移接续须符合三个条件

参保人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领取待遇地点有三种情况

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统一规范了基金转移办法

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1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1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11日至200512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1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明确了缴费工资指数

规定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大龄人员可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在非原参保地或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并参保缴费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建立临时缴费帐户。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朋友,当要离开青岛不再回本市就业时,要注意两点:

第一,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职工的《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包含三项非常关键的信息:一是在我市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在我市的实际缴费月数;三是在我市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有了这样一个凭证,等于参保人员拥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参保职工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参保职工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第二,参保职工到外地就业时,在办理完参保手续后,需向新参保地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书面转移接续申请,然后就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我市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转移就业的参保人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网站,查询各地经办机构电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参保职工也可拨打我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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