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调离本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一、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调入到本市以外城市工作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原件、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及相关凭证后,可采用携带自己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将其转账到调入单位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以汇兑方式办理转账手续的,还需提供调入单位所在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见青岛社保服务网“HR家园”—“表格下载”)。
二、职工户口不迁出本市或职工户口是非本市辖区户口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调入到本市以外城市工作的,需提供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调入单位所在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及相关凭证后,可采用汇兑或职工自己携带的方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账到调入单位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三、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职工户口是非本市辖区户口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以外城市暂时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按规定办理封存或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