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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保”可向城保转移续接 待遇一致年限累计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3-03-05 22:59:14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不必封存或一次性退保,而且缴费年限可被承认。据悉,日前青岛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岛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开始启动。

“农保”“城保”可接续

青岛从2003年开始建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又实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市民社会保障意识和需求的不断提高,部分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灵活就业)又参加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据了解,在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前,其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只能封存或办理一次性退保手续,因此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与维护。

为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转移接续政策规定和《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要求,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与今年底前在青岛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先行开展试点。同时,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向五市推开实施。

据介绍,该政策自2012111日起实施。通过该政策,参保人可将参加的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换算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满足条件 参保人可自愿选择接续

据介绍,对于20121031日前已参加青岛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尚未达到60周岁、女性尚未达到55周岁(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自愿申请转移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其在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等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到达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201171日以前参保的,需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201171日及以后参保的,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转移后,参保人员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待遇,即达到法定退休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养老待遇,包括养老金增长机制、取暖费、丧葬抚恤等待遇。

转移计算办法

据介绍,转移后,相同年度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月数。转移后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按照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转换为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为:

转换后缴费基数=转移的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

转移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确认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同时,根据城镇养老保险的建账规模转换个人账户。

市民可携带身份证等材料 申请办理

据介绍,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先到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再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最后,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转移后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转移接续转换表》通知及送达参保人员。

尚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在办理转移前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其中,市内四区的,应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手续;五市三区的,应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区市人社部门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手续。

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其中,在企业就业的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未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80%60%三档之间自由选择,缴费比例分别为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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