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2〕19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转方式、调结构”决策精神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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