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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