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青岛HR家园群里,看到一个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在咨询关于女职工产假津贴领取的问题,既然有人提出,想必有更多的网友对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白,青岛社保服务网单独将相关的政策整理汇总,供大家了解:
根据青岛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在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3个月,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如果不符合如上条件,就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包含产假津贴)。
具体的待遇内容,请参见:缴纳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女职工可以领取产假津贴的月份数,其实就是其享受产假津贴的时间。
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综合结合如上法律法规,2013年7月开始,青岛参保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时间(即领取产假津贴的时间)为:
一、计划内第一胎:
1、顺产生育、非晚育的为98日;
2、顺产生育、晚育的为158日;
3、难产(含刨宫产)、非晚育的为113日(98+15);
4、难产(含刨宫产)、晚育的为173日(158+15);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计划内第二胎:
在如上“计划内第一胎”的标准上,没有晚育60天的产假增加。
1、顺产生育的为98日;
2、难产(含刨宫产)的为113日(98+15);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