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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3-07 10:25:22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14年起,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我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执行国家确定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即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

《通知》要求,扶助金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扶助标准。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抓紧测算落实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通知》强调,各级要在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开展社会关怀同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积极作用,在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保障性住房、收养监护、抚慰补贴、医疗康复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确保各项部署要求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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