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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4-03-13 11:22:4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公布之日(20020928)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三】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自200371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四】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自20128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企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六)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可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九)其他应当由单位落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55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

20029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发放标准及办法。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奖励。

各地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从2010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给予奖励。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度和2009年度各市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落实情况,请于201010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六】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301日 来源: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计生字[2004]10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保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规定在我市各类企业得到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45号)、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企改调字[2003]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各类企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对2002928日以后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应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能力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协议,限期或分期发放。

二、凡在2002928日以后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前(含破产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按有关规定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经费依法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解决。对按有关规定签订“协保”协议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依法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预留数额随其退休养老金一起发放。

三、2002928日以后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其执行该文件之日(含批准之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协保”、“退养”和“4353”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其执行该文件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交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预留数额随同退休养老金一起发放。上述所需经费,可一次性从变现的国有资产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四、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原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签订“协保”或“退养”协议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原企业属于破产企业的,按第二条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按第三条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其他情况的,按第一条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在2002928日以后实行改制的,对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前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企业按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改制工作完成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改制后的企业按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前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而没有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经费从企业改制上交的国有、集体资产收益或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统筹解决。

六、如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项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经济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0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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