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收取程序的通知
青劳社办[2006]135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青劳社办[2006]44号)规定,现就滞纳金收取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程序
(一)对累计生成滞纳金50万元以下或累计欠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市内四区欠费企业;经市劳动保险办研究需要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市内四区经办机构(含外资处)于每月15日前将欠费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送达回执》和欠缴本金、利息及加收滞纳金数额报市劳动保险办,市劳动保险办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统一移交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对累计生成滞纳金50万元以下或累计欠费6个月以内的五市四区欠费企业,经五市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决定收取滞纳金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研究需要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五市四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欠费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送达回执》和欠缴本金、利息及加收滞纳金数额移交本级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对累计生成滞纳金超过50万元或累计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费企业,市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五市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欠费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送达回执》、补缴计划和欠缴本金、利息、加收滞纳金数额及企业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于每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险办,由市劳动保险办将其情况汇总后移交局养老保险处。局养老保险处负责召集政策法规处、劳动监察支队、市劳动保险办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欠费企业的补缴计划、经营状况以及缴费能力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法处理。
二、暂不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程序
经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符合青劳社办[2006]4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暂不收取滞纳金的6类企业,由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补缴计划进行监督执行,并将相关批文和证明材料报市劳动保险办,市劳动保险办汇总后报局养老保险处备案。同时抄送市劳动监察支队。
三、有关要求
(一)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欠费企业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期限内申请补缴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取欠缴的本金和利息;有关滞纳金的处理,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执行。
(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欠费企业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分析,每月15日前将上月欠费企业情况分析报告报市劳动保险办,市劳动保险办对全市的欠费单位情况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移交局养老保险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