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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参保职工,孕早期、中晚期检查费报销政策解读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3-25 00:00:36

青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孕早期、中期、晚期的各项检查、诊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什么时间可以报销?去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材料?今天在青岛社保服务网的QQ群( 群号:127454948)遇到群友就生育保险提出如上一系列问题,现就相关情况做简要说明:

一、只有符合青岛生育保险条件的女职工才可以享受产前检查报销:

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1

【享受条件】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备注:

1、所谓“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在孩子出生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

2、该连续时间段内,可以在不同的公司缴纳,而不是强制必须在同一个公司连续一年以上。

3、该一年内必须是在青岛缴纳才符合条件,如果是在异地缴纳的(含已经办理转移的),不计算在内。

4、自谋职业人员,因为只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关于费用的报销额度及报销方式

青岛市生育保险共制定单病种120个,每个单病种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生育病种不同,待遇标准不同。据青岛社保服务网了解到最新的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早期妊娠检查200元,中晚期检查700元,顺产分多个病种,正常分娩为1400元,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直接在医院结算,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医院结算,超出部分个人自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经办地点及需要的材料

1、孕早期、中晚期的检查都是直接在检查的医院直接报销,在建卡的时候提供身份证、社保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等材料,检查产生费用时,直接由医院结算,不需要自己单独办理其他的手续。

2、如果涉及到在异地进行孕早期、中晚期的检查,请保留好相关的单据,在回青岛领取生育保险津贴时候,一并提交相关的单据、发票,进行报销。

 

更多生育保险的内容,敬请查阅专题:关于青岛生育保险政策的解读(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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