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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工作流程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5-13 10:56:19

关于拨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工作流程

 

一、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申领经办流程

1)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携带火化证原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一式四份)到经办机构业务征缴科办理退保手续。

2)经办机构征缴科经办人员留存火化证原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并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面盖章确认。

3)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将经办机构征缴科盖章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交给待遇拨付科。

4)经办机构待遇拨付科人员核实表中信息,打印《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一式三份)和《支付单位离退休费用凭证》,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在《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和《支付单位离退休费用凭证》上盖章,经办机构拨付科人员在上述材料上加盖业务章后留存一份。

5)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携带《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和《支付单位离退休费用凭证》到经办机构财务科,财务科留存《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和《支付单位离退休费用凭证》后,将职工待遇支付给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6)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将领取到的职工待遇,支付给职工家属。

职工存在视同工龄信息的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需携带档案到工龄认定机构审核视同工龄信息。

 

二、92号文件执行之前已经办理死亡支付业务需要补发待遇的经办流程

1)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携带以前办理业务时留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和《青岛社保在职人员养老账户一次性支付表》到所在区经办机构待遇拨付科领取待遇。

2)所在区经办机构待遇拨付科人员核对信息中心提取的人员名单和企业提供的人员名单,核对无误后拨付待遇。信息中心提取的人员及待遇明细,可以拷贝给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

职工存在视同工龄信息的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需携带档案到工龄认定机构审核视同工龄信息。

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无法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和《青岛社保在职人员养老账户一次性支付表》的需要携带职工死亡证明原件,由企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到所在区经办机构待遇拨付科领取待遇。待遇拨付科人员在业务系统中核实此职工领取待遇的情况,并与信息中心提取的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拨付待遇。

 

三、无单位办理补发待遇业务的流程

死亡职工因企业注销或其他原因无法领取待遇的应由死亡职工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代为领取去世职工的待遇,支付待遇按照已经办理死亡业务人员的流程办理。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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