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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关系转移办理流程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5-15 15:16:57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关系转移共分两种情况:区市内转移、跨区市转移。

㈠工作流程

1、区市内转移工作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专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21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2)审核。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25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市)经办机构通过人员流动模块实现人员转移,并生成新的保险编号。对涉及扣款金融机构变换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协调指定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并由系统操作员在信息系统上变更账户信息。变更后,银行卡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发至参保人员。

2、跨区市转移工作流程(市内三区属一个统筹区,资金不用转移)

1)申请。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专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21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2)审核。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25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寄送。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应于月末前向转出地区(市)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4)办理。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符合条件的,计算个人账户信息,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加盖业务经办公章。转出地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明细表》寄回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将转出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回到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

5)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后,执《转入申请表》和《个人账户明细表》到市级经办机构办理人员转移。

6)确认。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核实转入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并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对涉及扣款金融机构变换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协调指定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发至参保人员。

㈡涉及材料

1、《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3、《个人账户明细表》;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簿或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㈢说明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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