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
申请材料:
市企军办审批《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申请表》、《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身份证、档案、《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确认表》、个人帐户结算单。
执行程序:
1、企业携带企军办认定的提前退休资格核准材料、档案及退休申请到市社会保险办养老保险处审核军转干部提前退休资格;养老保险处初审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初审通过,再由复审工作人员复审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打印军转干部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加盖业务经办章后给企业。原固定职工企业还需携带档案到市社会保险办福利处前置审核视同工龄。
2、单位携带军转干部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到区市保险机构办理补缴保险到帐后,带人事档案、身份证、《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申请表中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申请退休类别、代发待遇项目、退休公示等信息需填写完整,同时企业加盖公章、职工签字确认)等相关资料到区市经办机构申报。
3、各区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初审人员将职工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打印出退休审批表,加盖业务章审批完成,企业和职工不需盖章签字。
4、初审工作人员经后台将材料传递给业务主管核准并留存相关材料。五市及保税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经企业和职工盖章签字后,到市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复审。
5、复审通过后,由企业发放给职工退休证。及相关资料申请退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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