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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医疗护理的经办流程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5-22 12:55:12

一、参保人申请办理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医疗护理照料的,应携带以下材料:

1、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

2、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3、《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申请表》,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

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审核:

定点护理机构接到参保人的申请后,应按规定安排医保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定,对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人的病情和生活能力评定情况等信息传送至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对于高于60分(含60分),以及低于60分但没有慢性疾病明确诊断的,不得进行网上申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护理机构提报的网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现场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经办机构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定点护理机构及家属应当予以协助。审核通过的,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一年。

审核通过后,建床及待遇核算

定点护理机构应在核准建床起始日期7日内为申请人建床,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并在建床之日起3日内及时办理网上登记。因申请人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网上登记的,网上登记之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因定点护理机构未按时办理的,其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二、参保人因病或其他原因需暂停或结束长期医疗护理治疗的办理流程:

1、到定点护理机构,即时办理。需携带什么材料根据各定点护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定点护理机构可能会收取押金);

2、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按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及时与参保人联网结算(大概需1-2天),并打印《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须由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

三、参保人再次进行长期护理治疗的申办流程:

参保人在核准的有效期内需再次进行长期护理治疗的,可直接到原护理治疗的定点护理机构办理建床手续;有效期满的,应按上述流程重新提出申请和审核。

四、参保人享受长期护理治疗待遇期间,应注意的事项:

1、参保人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2、参保人在床治疗期间,定点护理机构应尽量使用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因病情确需使用范围外的治疗项目,须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未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负担。

3、参保人在床期间因急诊在定点医院发生医疗费,急诊留观时间不足24小时,经定点护理机构同意,相关费用可纳入护理保险结算;急诊留观时间超过24小时或不足24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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