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办理地点: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四、申请材料:
1、《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档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银行结算户存折、《青岛市从业人员特殊工种退休申请表》等材料。
2、以职工原始档案材料为准,档案记载不清的,企业应提供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时领取保健补贴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其他有证明效力的原始证明资料。
五、执行程序:
1、企业携带达到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及退休申请到市工伤与生育待遇处审核特殊工种资格;工伤与生育待遇处初审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初审通过,再由复审工作人员复审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打印特殊工种资格确认表加盖业务经办章后给企业。
2、市内四区原固定职工单位携带其档案到市工伤与生育待遇处审核视同工龄,然后携带《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申请表中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申请退休类别、代发待遇项目、退休公示等信息需填写完整,同时企业加盖公章、职工签字确认)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结算帐户存折、特殊工种资格确认表等相关资料到区市经办机构申报。
3、各区市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初审人员将职工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打印出退休审批表,经企业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加盖业务章,职工退休核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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