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因办理社会保险分户、并户、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新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补缴不满一年的,在区保险办审核后办理补缴,补缴超过一年的,需经市保险办基金统筹处审核后,到区保险办办理补缴。前来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⒈《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四份);
⒉从业人员补缴的,携带招用工手续及补缴期间开头和结尾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补缴跨年度的每一年提供两个月的原始工资凭证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补缴的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⒊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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