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在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且从事指定服务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2013年第二季度起,全市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指定服务项目:1、家政服务,钟点劳务,保洁服务;2、婴幼儿看护,养老看护,病人看护;3、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4、房屋修缮,水、电、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5、早、夜市经营服务;6、修鞋、理发、缝纫、干洗服务;7、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每季度申报和发放一次,由指定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1、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资料。2、每季度由经办银行为通过审核的新增申领人,办理银行卡(对已有经办行银行卡的,不予重复发放)。每季度补贴由银行拨付至个人帐户。3、如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家庭住址等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重新提报以上资料。继续从事该项目的,享受补贴期间不需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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