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门诊大病与异地医疗处
联系电话:86010871
办理地点:青岛市福州南路8号医疗保险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2、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3、《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青劳社[2009]31号)
办理条件和核准程序:
一、 办理异地转诊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患疾病属于疑难疾病,经本市三级甲等或市级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无法确诊的,或受本市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治疗的。
(二)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应该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转往异地就诊的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应高于本市。
二、办理异地转诊的程序:
(一)本人或其亲属向本市三级甲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提出申请,由主治及以上医师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资格审批表》,经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意见,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同意。
(二)经办人携带《异地转诊审批表》和医学专家会诊意见,到市、城阳、黄岛、崂山社保大厅办理审批,符合异地转诊规定的,给予核准。
相关要求和报销规定:
一、一次转诊只能选择一所医院,办理住院治疗。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核准病种在同一医院需多次治疗,并在有效期内结束治疗的,不再办理转诊手续,再次报销时提供《异地转诊审批表》复印件。超过6个月继续治疗的,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二、异地医疗的治疗项目和价格严格按青岛市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和规定执行,为了减轻您的医疗负担,请您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项目。
三、出院3个月内,请及时携下列材料,按区划到参保地的社保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一)住院病历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记录、检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手术、麻醉记录复印件,放疗记录单复印件等材料。
(二)有效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三)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资格审批表》和《医保卡》。
四、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个人先垫付,后办理报销手续。在异地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报销时个人负担比例比我市住院结算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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