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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4-11-26 08:52: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411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自201511日起执行。

二、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22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612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6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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