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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确认有关问题解读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5-02-11 10:00:19

一、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2015年度缴费基数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1511日至215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本人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141225日至2015120日。

三、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2015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15年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四、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人员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5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按 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封顶或60%保底,核定缴费基数。

五、参保单位2015年新招用的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2015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按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保底封顶,核定2015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六、参保人员2014年度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人员2014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七、参保人员2014年度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因特殊情况参保人员2014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八、参保人员如何确认本人2015年度的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申报的2015年度缴费基数,须按规定由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应将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经公示且参保人员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应将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于20152月底前报送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九、参保人员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什么要公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文)第五条规定,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

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怎样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2015年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青岛市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其中对按青岛市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基数缴费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青岛市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60%作为缴费基数。

十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什么?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十二、青岛市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使用基期怎样计算?

参保人员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使用基期为201511日至1231日。

十三、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如何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申报2015年度缴费基数后,其缴费基数暂用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新基数重新核定应缴金额,统一补收缴费差额,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十四、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未及时申报缴费基数的是否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未申报2015年度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暂停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及在职职工待遇支付业务,待申报2015年缴费基数后,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如何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申报的2015年度缴费基数比例档次,暂用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按时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档次的,自动沿用2014年选择的比例档次核定缴费基数。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金额,自20151月起补缴差额,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20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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