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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异地转诊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要怎么办?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5-02-13 09:55:06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参保人或委托人携带异地住院治疗的病历、医嘱、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参保人到市社保局办理,其他区市参保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异地转诊的规定,对参保人递交的异地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要求参保人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未转诊审批表》,详细说明未转诊的原因及异地治疗的经过等情况。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异地医疗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其医疗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相关问题】

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所患疾病属疑难疾病,经承担转诊业务的医院组织专家会诊,无法确诊的,或所患疾病受本市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治疗的。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参保人到市级承担转诊业务医院(见附件1)办理转诊手续。

(二)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应是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诊疗水平原则上应高于本市,每次转诊只能选择一所医院住院治疗。

 

符合异地转诊条件的参保人,需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或委托人向承担转诊业务的医院提出申请,由主治及以上医师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经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意见,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同意。

(二)参保人或委托人携带《异地转诊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符合异地转诊规定的,给予核准。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参保人到市社保局办理,其他区市参保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次异地转诊有效期为6个月,核准病种在同一所医院多次治疗,并在有效期内结束治疗的,不需再次办理转诊。超过6个月继续治疗的,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参保人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本人,如何办理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登记手续?

(一)申办人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选择当地三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异地医疗定点医院。

(二)办理异地安置的,提供异地居住户籍证明或居住地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办理长期驻外的,提供用工合同及复印件、单位派出文件、外设机构执照复印件等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明等材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参保区划为市本级、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参保人或单位分别到市社保局、市南、市北、李沧分局办理,其他区市参保人或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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