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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0次)|时间:2015-02-26 10:57: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政策创新,针对农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充分保障职工权益,不断创新管理服务,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吸引力;坚持区别对待、稳步提高,允许用人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为农民工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一步建缴到位;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推开。

2.目标要求。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政策宣传和舆论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对住房公积金知晓率、参与率和使用率明显提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放宽缴存使用政策

3.降低缴存门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4.放宽提取条件。农民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5.优化贷款政策。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强化保障措施

6.强化目标考核。各市在签订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时,要将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非公企业缴存扩面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科学确定非公企业缴存人数、缴存额增长目标并进行量化分解,作为对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考核为抓手,加大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力度。

7.强化部门联动。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将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条款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纳入集体协商范围;配合工商联、工会等部门,将非公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和评选各级劳模的重要条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则上不予推荐;要加快信息联网,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房产、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加大催建催缴力度。

8.强化行政执法。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民工用工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要通过信函、电话、上门、下达限期开户通知书、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未缴、欠缴企业进行催建催缴,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具备建缴条件而拒不建缴、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按《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选择部分规模大、效益好但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开展联合集中执法,实施重点突破。

9.强化舆论监督。各市要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红名单”制度,每年至少披露一次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进展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选取反面典型,进行不定期曝光。省、市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知晓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10.强化风险防控。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完善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缴存提取政策,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恶意欠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为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予以追回,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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