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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7号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击(0次)|时间:2015-03-06 10:42:02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5]7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认定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关于调整青岛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4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人社发〔201125号,以下简称《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受理材料

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程》要求严格审查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核实确认。

1、用人单位申请的,重点审查名称是否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完整,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是否签署明确意见等。其中,单位经办人与受伤害职工为同一人的,必须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

申请人是职工及家属的,重点审查单位名称是否完整准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明确,受伤害时间、地点、经过、从事工作、受伤害部位及程度是否明确,意见栏内是否签署同意并签字确认。

2、提交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必须为原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

二、强化工伤认定调查取证

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按《规程》完善调查程序,确保调查取证质量。调查取证之前应深入研究案情、确定调查重点,围绕疑点和争议焦点,周密制定调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调取证据。

1、下列案件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亡案件;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的案件;经书面审核仍存在较大疑点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件。

2、现场调查应分别确定调查重点:涉及交通事故的,重点调查职工正常的住所或居所地、正常的交通方式、交通路线等;涉及正常工作区域之外发生的工伤案件,重点调查职工职责及正常工作区域、外出原因以及是否由单位指派、是否有目击证人等;涉及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发生的工伤案件,重点调查是否存在加班情形及证据、是否有直接证据支持、是否有通话详单等间接证据支持等;涉及疾病的,重点调查职工有无病史、事发前身体状况、事发时有无饮酒等。

三、建立工伤认定听证制度

建立疑难案件听证制度,由当事各方充分展示证据、发表意见,进一步厘清事实真相,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1、对经过举证调查仍存在疑点的复杂疑难案件、当事双方争议突出案件,可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

2、听证会的参加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记录人员,可视情况邀请法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代表及社会监督员参与旁听。

听证会实行回避制度,当事双方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员及其他参加人员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本级工伤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

3、听证会由工伤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等应提前7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双方如有新的证据材料,应当于听证会举行3日前提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将依据现有调查证据,以及另一方在听证会中的陈述和举证证据作出结论。

4、听证会前,听证主持人应认真研究案情,根据前期现场调查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真伪、效力的辨别,对伪证、效力待定的孤证应设计提问内容在听证过程中予以证实。

5、听证会应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重点围绕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质证和现场辩论。听证主持人现场不发表结论性意见。

6、听证笔录应如实记录,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意见,整理完毕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听证笔录应及时归档,并与其他案卷材料一并作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重要证据。

四、建立工伤认定公示制度

对工伤案件进行认定前和认定后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利害关系人合法表达诉求,保证工伤认定工作的合法公正。

1、对案情复杂、当事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可实行认定前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受伤害职工基本情况、受伤害的事实、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依据、工伤认定机构监督举报电话等。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应同时对上述结论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可采取在本单位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等方式进行;属派遣用工形式的,应同时在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分别公示。工伤认定机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于公示期间获得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公示期间可视情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2、工伤认定机构对已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全市工伤认定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实地督导,重点检查工伤认定标准及工伤认定程序的落实情况。

1、工伤认定机构应按《规程》严格执行工伤认定初审、复审、审核的多级审批制度和工作流程,重大复杂案件应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认定结论。

2、建立定期研讨制度。通过现场会等形式研讨工伤认定标准、程序,交流探讨办案经验技巧。各区(市)可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研讨,提报案件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期研讨会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全市各级工伤认定机构负责人参加。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区(市)工伤认定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内容包括工伤认定程序是否规范、认定标准把握是否合法合理等,形式以抽检认定案卷为主,重点检查对基金影响较大的工亡、重伤案件等。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各区(市),并向全市通报。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工伤发生率高、基金支付率高的区(市)和单位重点约谈,督促其注重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5、市及各区(市)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受理对工伤认定案件的举报,市级举报电话和邮箱设在工伤保险处。各区(市)应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区(市)两级监督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并提供有关线索。受理举报部门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相关情况应及时反馈举报人。

对个别案情重大的举报案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直接组织调查核实。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及处理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⑵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⑶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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