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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0次)|时间:2015-04-30 09:02:57

劳动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对市场规律的尊重,也是对企业特殊情况下的保护。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误用甚至滥用该条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内容、程序存在瑕疵而导致解除违法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怎样的情形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如何合理合法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单方解除权?本文将围绕着劳动法律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并指导大家合法合理地行使该权利。

一、 解除概念

案例12009年全球发生金融危机,上海某物流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经营受到潜在影响,经过管理层决定,物流公司决定事先做好准备,提前进行调整,将部分职位撤销,职位撤消后,相应受到影响的员工,物流公司将参照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曾某因此被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曾某认为物流公司的解除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来的效力将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法律中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实际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客观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所谓的“客观情况”并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则都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

回到案例1中,2009年全球尽管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企业都受到直接影响。物流公司运筹帷幄固然没错,但其因经营受到潜在影响,便决定提前进行调整,将部分职位撤销并裁减人员的做法显然欠妥,因为此时尚未发生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充其量只是未来有可能发生,因此曾某所主张的解除行为违法合法合理。

 

二、 解除情形

案例220105月上海某地板公司由于经营战略发生调整,决定将公司从上海迁往山西。全公司共有员工50人,其中大部分员工表示愿意随公司迁往山西,部分员工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有2名员工表示不愿意前往山西工作。地板公司与这两名员工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是始终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地板公司欲单方解除这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遭到了两名员工的极力反对。

司法实践中,对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直比较模糊。而目前劳动法律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出细化规定的还要追溯到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其中明确“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除此以外,对于其他“客观情况”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而判断的标准主要还是需要回归到对法条的理解,应当衡量这些情形是否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化,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仅仅只是管理层的一个主观决定或是领导的单方调整,则将很难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2中,地板公司进行企业迁移,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地板公司经过与这两名员工进行沟通,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此时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地板公司有权与这两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 解除程序

案例32011年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因资产转移导致其员工孙某、张某、王某的岗位被撤销。201142日,服装公司就岗位撤销事宜分别与孙某、张某、王某进行了充分沟通,并为孙某提供了一个新的岗位,但是孙某表示拒绝,公司遂当即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张某,服装公司因无法提供新岗位,于是直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与王某也直接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王某仍然处于哺乳期内。

如果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任何程序,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至少履行或满足以下程序或条件:

(一) 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步骤必不可少,如果缺失将直接导致解除行为违法,这是很多企业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很多,除了调整岗位以外,还包括对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等的变更,例如协商降低薪酬,固定工作时间变更为弹性工作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等。

(二) 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除了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具体事宜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 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 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往往是出现部分特殊情况,而导致大规模的裁员,实际上,经济性裁员的理由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的理由有部分是重叠的,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此时,应当按照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而不能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五) 限制性条件

如果劳动者出现一些特殊情形,则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时,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禁止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

回到上述案例3中,因资产转移导致员工孙某、张某、王某的岗位被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服装公司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行使解除权。其中,对于孙某,尽管服装公司为孙某提供了一个新的岗位,并在孙某表示拒绝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是服装公司在201142日与孙某沟通,在当天就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此时服装公司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未提前通知的补偿;对于张某,服装公司并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将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对于王某,其仍然处于哺乳期内,属于法律规定禁止援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解除的情形,此时服装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案例3中,公司在与孙某、张某、王某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而对于张某、王某处理时的不谨慎将直接导致解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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