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
青劳[1993]273号
各市、区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职工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仍按青劳险[1992]125号文件规定的500元发给。
二、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青岛市199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2,970元,今后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定期公布。
三、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全额发给,不再受其配偶工资收入和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以前有关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