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劳险﹝2009﹞55号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办法,扩大社会保险保障范围,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层次,让更多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范围
(一)在我市城乡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有一定劳动收入或经济来源,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原在我市已参加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解除合同后,符合我市社会保险参保政策的,可继续在我市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属市内四区的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五市三区的按本通知只参加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缴费困难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二)缴费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
三、养老保险费补缴
上述参保人员属本市户籍的,可申请补缴从事灵活性工作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为本人现户籍所在区市补缴期间各年度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对缴费困难的,可申请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补缴期间各年度确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补缴利息。补缴时间最早为1999年5月(同时须满16周岁)。
四、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法转移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实际缴费期间(含按规定补缴及延长缴费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蓄额(本息合计)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退休后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五、办理流程
(一)上述人员申请参保时,需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其中,在市内四区从业的,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手续;其他区市的,到从事灵活性工作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符合补缴条件申请补缴的,须填写《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后),经参保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
六、其他
1、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政策,严防参保投机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问题的解释由市办负责。
2、本通知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延期执行到2011年6月30日)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