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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被罚近百万元

来源:深圳商报|点击(0次)|时间:2016-09-05 18:25:42

近期,深圳市地税局通过大数据比对,对正常经营企业未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重点核查,查实某大型连锁餐饮企业未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对该企业依法追究相关税款,并进行了处罚。

据悉,在对该大型连锁餐饮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拥有员工超过500人,2014年度、2015年度每年申报营业收入上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千万元,同时,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工薪支出,连续两年超过2000万元。税务人员在核查企业账簿时发现,该企业社保缴费及内部人事系统均有正常工资支付,但从未办理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经调查分析后,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该企业存在两类个人所得税扣缴的税务违法行为:一是未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任职受雇员工从该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该企业始终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二是未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通过购买合作公司储值卡,并向员工发放的方式发放福利,但从未将该储值卡发放作为实物性福利纳入个人所得,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累积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82万元。

最终,企业确认自身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罚:一是督促企业及时纠正申报行为,要求其从当月开始按月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对其未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征管法最高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的罚款;二是对于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责令其补扣补缴税款并处以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该企业总计补缴税款182万元,并缴纳罚款91万元。

 

那么究竟什么是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实物福利是否需要交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因此,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纳税申报义务,与是否有税款并无关系,用人单位只要有支付应税所得,不论是否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均应在支付所得次月向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其次,对于实物性福利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个人所得不仅限于现金形式,还包含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该餐饮企业虽然以向合作公司购买服务、列支管理费用的方式购买储值卡,并由合作公司向企业人员发放,看似不由企业自身发放,也未在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中列支。但实质上仍是职工因任职受雇从企业取得了非现金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应当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高 晶 龙渊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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