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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招聘简章须标明工资福利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6-09-12 20:43:4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招聘时,要在招聘简章中写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同时,未将劳务派遣纳入人力资源服务范畴。

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明确为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来说是用人单位而非服务机构,因此,草案不将劳务派遣纳入人力资源服务范畴。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内容、招聘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和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资料,不得使用、转让劳动者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成果。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和流动障碍。

《条例》还明确了八项服务,要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包括: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职业和人才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和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见习;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另外,《条例》还强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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