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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0次)|时间:2016-12-05 15:08:23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住金字〔201656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决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开展一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为本次检查对象。

二、检查时间及方式

本次大检查自20169月开始,分三个步骤在全市范围展开,具体工作方式为:

(一)自查自纠(91日至930日)。各单位对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一是单位是否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新成立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二是单位是否已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新录用职工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三是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少缴行为。

经自查,凡是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要于930日前,到所在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缴存手续,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日常缴存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抓紧调整,避免违规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抽查督导(101日至1031日)。市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根据本辖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按照“双随机”抽查机制和自查重点内容,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现场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抽查表》(详见附件),并形成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抽查报告。

经抽查,前述问题仍未整改的单位,市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要督促、指导单位抓紧整改,确保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尽快实现全员按时足额缴纳。

(三)执法落实(111日起)。市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结合辖区内的单位自查和抽查督导情况,对仍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拒不纠正的,市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拒不纠正的,市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拒不纠正的,市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管理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市管理中心将按照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和被执行单位履行缴存情况,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三、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大检查,认真学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努力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缴存问题,要抓紧时间进行整改。在抽查督导环节,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报表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认真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抽查表》(详见附件)。

(三)市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要严格执法落实,对于不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依法处理外,要及时将违法单位名单和违法信息报送市管理中心,加强对违法单位和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惩戒力度。

(四)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在大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或者拒不配合检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以及阻挠、妨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抽查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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