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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调整企业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6-12-05 15:17:41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自71日起,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201171日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次调整将进一步加大我市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提高生育职工的待遇水平。

新计发办法对《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计发标准作了调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我市原“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的规定不再执行。这对全市大部分生育职工来说,是个好消息。因我市生育职工大部分属于年轻低收入群体,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将使低收入职工的生育津贴较以前有所提高。

二是对发生工作调动的生育人员生育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201171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其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这项规定可最大限度减少因职工调动工作造成的待遇降低和损失,同时能有效杜绝部分人员投机参保、骗取社保基金。

三是明确了生育津贴的保底封顶原则。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保底封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生育津贴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发;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津贴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保底封顶原则可以保证低收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对于少数高收入群体,也可保障其生育期间待遇不降低。新办法实施后,我市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整体水平将有较大的提高。

市人社局负责人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目前,我市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15日,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内二胎生育的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审批表》(可到市人社局网站下载打印并由单位填写项目完整并签章)等材料,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市内四区企业职工申领时还须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账号。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职工银行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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