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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间因工作争执打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7-10-17 23:00:40

案例:赵某系某某玩具公司工人。2012625日,赵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货物打包问题与同事杨某发生口角后互相打斗,用胶纸机划伤杨某的面部,杨某用剪刀刺中赵某的后背及腹部,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赵某向某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法院对杨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后,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某某玩具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向某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该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原告某某玩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因杨某故意伤害犯罪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上诉人诉称赵某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成立,二审予以支持,撤销一审判决和涉案工伤认定书。后赵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某某省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提起抗诉,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最终经再审法院审理,撤销了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受到杨某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案涉某某玩具公司认为赵某的受伤完全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他的受伤是其恶意本着违法犯罪目的持凶器伤人所引发及招致的,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赵某则认为其受伤是因工作问题争执造成的,并不是由个人恩怨引起的,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故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本案中赵某受到伤害的最初起因是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履行工作职责时,因“货物打包”这一工作问题受到同事杨某的责备,继而发生争吵、打架。虽然赵某存在过错,但其过错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其次,为了合理合法地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的把握不宜过于严格。本案中,虽然赵某所受伤害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是杨某的故意犯罪所致为由,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赵某与杨某二人存在其他的私人恩怨,两人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起争执造成的暴力伤害。杨某构成犯罪的行为结果,不影响对赵某是否属于工伤的判断。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赵某所受伤害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确实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所受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权益应受到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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