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刘洪在公司因工作分配问题与同公司的王彬发生争执,后发展成互殴,导致刘洪受伤,刘洪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龚某受到的伤害符合规定,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可见受伤结果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洪与王彬发生争执虽是因工作而起,但是工作方面的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正当方式来解决,而不是互殴,即互殴并不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刘洪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此外,上述规定中的“意外伤害”应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刘洪与王彬对于互殴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应当具有认知,所以刘洪受伤不具有意外性。综上,劳动部门认定龚某之伤为工伤,法院不予维持。
案例分析
本案件的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含义。实务中一般认为,这句话的含义是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发生争执的起因,虽然是为了工作的事,但此事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来解决,只有合法的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在工作场所实施带有暴力性质的打斗行为,损害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也是违反劳动纪律的一种行为,与正常的履行工作职责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以,工伤认定中员工受到暴力伤害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还远远不够,必要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是伤害发生的原因。在实务中,可理解为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综上,刘洪虽被王彬致伤,貌似跟工作有一定关联,但致伤的直接原因是发生口角后互殴,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