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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来源:湖州晚报|点击(0次)|时间:2018-06-28 21:28:39

【案例】

陈某于201610月到湖州一集团公司从事班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每天工作任务是接送公司职员上下班,一天两趟,一周六天,但未约定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实际用工中,陈某每天上午工作时间6:308:30,下午时间16:3018:30。工作期间,陈某多次向单位行政部经理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结果每次都不了了之。 20178月底,陈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并要求公司为他补缴201610月至20178月的社会保险,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分析】

该事例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3155号)第六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原则上由劳动者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的办法参保。用人单位愿意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例中,陈某与公司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实际用工中,陈某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时间也没超过24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社保缴纳事项,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除公司愿意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外,原则上由陈某者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由职业者的办法参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针对经济补偿事宜,陈某和公司任何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工会提示】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都是劳动法律法规承认的用工形式。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用工时间方面,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2)合同签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口头约定;(3)合同解除方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社保缴纳方面,除用人单位愿意外,原则上由劳动者自己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5)劳动报酬方面,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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