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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有何后果?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算?一个案例就读懂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21-12-30 20:36:02

余小姐于20158月入职宜昌某置业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9月余小姐因孕期行动不便通过微信向该置业公司领导申请辞职,领导同意了余小姐的辞职申请并表示会安排财务人员结清余小姐的工资及相关费用。此后余小姐于20189月底及20208月两次向置业公司索要工资及报销款,置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未对余小姐提出的金额表示异议并于期间支付了部分工资,但尚有6千余元工资及1万余元报销款未支付。

2020年8月余小姐向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置业公司偿还垫付的报销款1万余元、支付拖欠的工资6千余元、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千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余小姐除经济补偿金以外的其他请求。

   该置业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8千余元的裁决,故起诉至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并主张余小姐已超过仲裁时效。经审理,伍家岗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该置业公司向余小姐支付报销款1万余元、工资6千余元以及双倍工资差额35千余元。
判决后该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解读

置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余小姐自2015年至2018年在该置业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置业公司需按照余小姐的月工资标准3千余元×11个月=35千余元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余小姐提请的劳动仲裁是否已过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虽然余小姐2018年离职,但其提交的证据证明20208月曾向该置业公司索要钱款,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回复未对余小姐的请求提出异议,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予以支付的承诺,故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20208月,未超过仲裁时效。

该置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余小姐的聊天记录显示,其系因孕期不便主动向公司申请离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置业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除了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外,也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因此入职时应尽早签订。劳动者也应具有证据意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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