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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2]248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4 21:56:20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04号令),结合医疗保险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终身医疗帐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帐户记入资金,并按规定定向用于医疗消费。
第三条 个人帐户资金定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门诊治疗医疗费以及住院治疗(含大病门诊治疗)的个人自负医疗费,不得用于购买营养保健品、保健康复性器具以及生活用品等,不得用于各种美容、增肥、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的诊疗项目支出。
第四条 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超支不补,结余滚存。参保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第五条 个人帐户金记入额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员逐月记入个人帐户资金,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的个人帐户暂停记入,待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后予以补记。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即:当年记入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每年12月31日为结息日。记息公式附后。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卡》)管理。
第九条 劳动保障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劳动保障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应于参保的同时,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办卡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劳动保障卡,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为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办卡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职工制发劳动保障卡。
第十条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劳动保障卡,发生丢失或损坏需更换新卡的,工本费由个人承担。 
参保职工劳动保障卡丢失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挂失后,应在1小时内封存该帐户,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新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劳动保障卡》挂失并按规定时间封存该卡前,由于该卡被冒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按照社会保险部门的技术要求自备读卡设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其联网,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持劳动保障卡可在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帐户金不足时由本人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凭劳动保障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劳动保障卡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拒绝参保职工持劳动保障卡进行医疗消费,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盗用劳动保障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个人帐户消费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在工商银行开设医疗保险结算专户,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日需进行结账,月底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消费明细、日结算单、处方等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每日要对个人帐户消费资金进行网上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网上结算数据正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应在上报后一周内将个人帐户消费资金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调离本市或由市内四区调往本市其他区(市)时,个人帐户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金,可按年度一次性或定期发给本人使用。
第十九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分别负责企业参保职工(含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收缴、计入、计息工作;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现金提取工作;异地转移、出国、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清户工作。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个人帐户资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支付结算管理;接受职工对个人帐户资金记入、管理、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它区、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使用办法》(青劳社[2000]93号)同时废止。
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计息公式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计息公式
年初(1月1日)帐户记息基数=(上年末帐户余额+利息)×360
年末(12月31日)帐户记息基数=∑{[(帐户变动月数)×30+(30-帐户变动日)]×帐户变动额}
帐户变动月数=12-帐户变动月份
若年末帐户记息基数〉年初帐户记息基数,则:
利息=(年末帐户记息基数×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上年帐户记息基数×银行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的存款利率)/360
若年末帐户记息基数<年初帐户记息基数,则:
利息=(年初帐户记息基数-年末帐户计息基数)×银行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的存款利率/360
注:
1.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的,参阅上述标准,但记账月份由上述中固定的12月份改为相应的记账月份;
2.银行记息时间为一年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
3.帐户变动额是指帐户增、减额,其中增加为正,减少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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