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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失业保险金标准比原来提高了11.4%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3 08:08:20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确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该省一年时间内两次上调失业保险金。

    为应对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结合当前该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省政府确定调整提高该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这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该省一年时间内两次上调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原来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了11.4%,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调整为365.6元,比2006年增长了50.7%。

    调整后,东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人430元/月。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等五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420元/月;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370元/月。

    近年该省该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征缴收入连年保持大幅度增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截至2008年11月,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63.3万人,比2007年增加44.4万人,累计为42.2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了失业保险金。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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