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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养老保险>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8]16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8]169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3 13:56:09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缴费比例。鉴于我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拟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将企业缴费比例降至20%。每年企业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市劳动局根据基金情况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从业人员个人缴费,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8年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6%,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00年达到8%。
二、关于个人帐户结构和比例调整。自1998年10月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以前按17%记入的储存额,与以后的记入额合并计算。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新旧待遇规定的衔接。19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由市劳动局测算确定。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在原封顶比例的基础上,按照“逐步放开”的原则,由市劳动局测算确定具体封顶比例。
四、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将企业缴费比例下调的部分继续列入成本,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列单项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五、加强基金收缴工作。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凡能发放工资的企业都应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下岗职工按青发[1998]31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纳而无故拖缴和拒缴的企业,其企业的法人代表不能晋职晋级,不能兑现年薪,不能购买住房,不能评为先进。同时,要依法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促其缴纳。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区(市)、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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